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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管理条例

一、联合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。为做好联合实验室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工作的顺利开展,制订本管理制度。

二、安全工作,人人有责。联合实验室/研究室负责人应对所在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室的安全工作负首要责任;联合实验室/研究室安全管理员协助联合实验室/研究室负责人做好安全教育、管理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;所有在联合实验室/研究室进行教学、科研等各类活动的教师和学生等各类人员,必须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严格遵守联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流程,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
三、联合实验室内的一切电源、火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,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隐患及时处理。

四、联合实验室内不准私拉电线,如工作需要,应事先上报有关部门批准。

五、联合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、易爆物品,都要单独隔离,与火源、电源保持安全距离。

六、使用和储存易燃、易爆物品(氢气、氮气、氧气等)的联合实验室,严禁烟火。不准在联合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,如需使用明火作业,应事先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并转移好易燃、易爆物品后,方可点火作业。

七、联合实验室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。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的、便于取用的位置,指定专人管理。

八、联合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。

九、联合实验室内不准举办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。

十、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,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联合实验室管理员同意。

十一、实验结束后,进行实验的人员应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,切断电源、气源和水源,清理和归还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。实验指导教师和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。

十二、参加实验的学生离开联合实验室后,实验指导教师与安全管理员一起对联合实验室/研究室内的仪器设备、电(气、水)源等情况进行检查,保证联合实验室安全。

十三、重要联合实验室、或有贵重仪器设备的联合实验室,应派专人值守。

十四、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联合实验室所有。